海航大新华轮船金蝉脱壳1美元转让给自然人

“针对海航集团的担保责任问题,目前正在英国高等法院进行诉讼程序,海航集团是否最终要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多大金额的担保责任尚需法院的裁定,如果法院判定相关责任,相信海航集团不会逃避。”

  昨天,因债务纠纷被推上风口浪尖的大新华物流,首次对与沙钢船务的债务纠纷进行了回应,关于大新华轮船的欠款资金和海航集团应该履行的担保义务,与沙钢船务的陈述并无太大出入,不过公司却强调,大新华轮船目前已经不再是大新华物流的子公司,而当年与沙钢船务签下长达七年的高价租船合同也有不正常之处。

  围绕这一场债务风波,也暴露了目前仍无彻底回暖趋势的航运业,在行业波动期间的内部乱局。(陈姗姗)

  根据沙钢船务提供的信息,与大新华轮船及海航集团的这一场债务纠纷,源起2008年,沙钢船务作为出租人,与大新华轮船签署“Dong-A Astrea”轮的期租合约,合同租期最短为82个月,最长为86个月,并由海航集团为大新华轮船提供履约担保。

  这一事实昨天也被大新华物流新闻发言人文江予以证实,他同时确认,沙钢船务针对租船合约纠纷发起的法律行动主要有两项,一项是针对大新华轮船,要求其清偿有关资金,但目前大新华轮船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是针对海航集团发起的,要求海航集团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目前才刚刚开始在英国高等法院审理,还没有最终判决。

  文江同时也称,当时大新华轮船与沙钢船务签署的租金价格高达每日5.25万美元(目前,这一船型的租金价格已经缩水一半),这在当时业界大多认为航运风险不小的情况下,还签下长达七年的高价租船合同也有不正常之处。

  据记者了解,按照航运业的惯常做法,一般航运公司在拿到一定期限的长期运输合同后,才会去租借相应期限的船舶,而在当年签署这一租船合同时,大新华轮船并没有拿到相应的长期运输合同,目前,关于当年签署的这一合同是否有私人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也在调查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年时,海航集团刚刚宣布进入物流业,成立大新华物流后主要从外部其他公司聘请了各界人士管理日常经营,不过目前,大新华物流原有的管理团队很多已经离开。

  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仅仅是大新华物流的管理层,还有与大新华轮船的资产关系。最初,大新华轮船是由大新华物流发起成立的,注册资本5万美元,大新华物流拥有其100%的股权,不过,文江昨天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2012年下半年,大新华轮船已经以1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注册在马绍尔群岛的自然人公司,目前大新华物流已经不是大新华轮船的股东。

  就在2012年11月1日,沙钢船务获得伦敦仲裁庭的仲裁令,仲裁结果显示,大新华轮船需要赔偿5800多万美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而文江指出,大新华轮船的股权变更,发生在仲裁结果出炉之前。

  据记者了解,大新华轮船公司属于“有限公司”,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彦炜告诉本报记者,有限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如果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其股东只要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其他责任,债权人只能申请对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以追偿欠款。但如果其合同中有担保方,则担保方需要履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