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机长辞职东航索赔825万

事件机长辞职东航索赔825万

  今年41岁的肖先生,曾经是我国空军一名飞行员,退伍后于1999年6月来到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航)从事飞行工作,辞职前担任职务是机长。2000年9月7日 ,肖先生和山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7月1日至肖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合同约定,如果肖先生擅自解除合同,应按照“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前六个月全部平均工资收入)×5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此外,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单位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去年,考虑到为了更好地照顾老人,肖先生决定回老家河南工作,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30天向老东家提出辞职申请,两天后山航书面回复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肖先生去意已决,此后便不再来单位上班。两个月后,山航向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肖先生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共计825万元。该委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随后,山航向城阳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