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游客索赔保障制度

 游客索赔有保障   草案明确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产品真实情况、自主选择旅游服务方式和内容、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权利,在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可依法获得赔偿。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缴存质量保证金,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当获得赔偿的,在旅行社不予赔偿或无力赔偿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使用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违约须承担责任   草案要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不得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做虚假宣传,不得提供质价不符的旅游产品,不得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船。草案还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不能欺骗或误导旅游者,不能胁迫或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不能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物品,不能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等。违反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的,旅游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因其他旅游社或住宿、餐饮、交通等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或先行赔偿。   旅游信息要发布   草案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损失。导致人身伤亡的,组团旅行社应当先行垫付医药费用。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船,给旅游者人身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高峰期应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信息,对境内外旅游区(点)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发布警示信息。(记者 郑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