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最低使用标准


  机场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条件。

  1973年以前,各国使用的最低标准只规定云高和能见度两个天气因素数值,所以叫作机场最低天气标准。1973年3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决定用机场使用最低标准代替机场最低天气标准”,并用装设在跑道一侧的大气透射仪自动测算的跑道视程(RVR)代替习惯上使用的能见度。机场使用最低标准中除规定云高和跑道视程外,还增加最低下降高度或决断高度。跑道视程是驾驶员在跑道中心线上能看清跑道标志或灯光的距离、最低下降高度是在不使用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中允许飞机下降的最低高度。只有在驾驶员能看到进近灯、跑道入口或其他可以识别的跑道入口标志并且飞机已处在可以下降作正常着陆时,才允许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否则应在最低下降高度上规定的复飞点开始复飞。决断高度是在使用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中决定飞机继续下降或立即复飞的高度。特是根据障碍物的高度,复飞时飞机的高度损失和安全因素确定的。

  机场最低使用标准分为着陆最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和备降最低标准。

  机场使用最低标准是对飞机起飞、着陆等飞行最关键的时刻所规定的最低安全保障。对于如何执行最低标准各国都有法律性的规定,国际民航组织也颁布了统一的规范,它为设计仪表进近程序制定最低标准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