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航空安全监管须明确监管职责与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讲,职责就是工作的内容或范围,是组织目标对某岗位或职位的功能要求,是某岗位或职位上应该做的工作;也是某岗位与其他岗位或职位之间的界线,是某岗位或职位上的员工必须承担的过失。

  民航局安全监管主要职责:起草民用航空业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管理规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标准;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安全、技术标准,对民用航空活动实施安全监管;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主持重大飞行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大飞行事故的调查等。

  民航地区管理局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局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承办辖区内监察员考核、报批,监督其行政执法行为。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组织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评估;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民航局授权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参与辖区内重大、特大运输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明确职责的同时,也要分析我们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安全监管职责有着明显的自身特点:第一,由于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工作职责不可能完全界定清楚,导致部分职责相互交叉,或者缺失,还不能完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第二,职责是部门或岗位的主要工作,有些工作会在职责中不能完全体现,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但问题出现后很多相关部门和人员都有责任;第三,职责没有重要和不重要之分,也没有大小之说,有时看似不起眼的工作,也有可能出现大的问题。

  所以,我们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既要明确职责,实施责任落实,同时,还要提倡拆墙和过界工作,在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积极提醒和建议,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漏洞和真空。

  责任通常就是指所需承担的义务。一个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责任的社会。责任感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全体社会成员应当对自己、社会和他人负责的一些最基本、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国际经验证明,没有责任感,任何社会都不会长期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感代表着一个国家共有的文化和价值取向,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之一。责任带头者应当是政府、政府官员、非营利部门以及非营利部门工作人员,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当对公众和利益相关者负责。

  按照对责任概念的理解,为了充分发挥民航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促进规章符合性检查向安全绩效评估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民航监管部门理应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绩效考评,政府内部也应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审计规则,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安全监管体系。

  对于民航安全监管实施问责制,有个别同志认为这是自己找自己的麻烦。笔者认为,问责制是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是提高领导干部责任心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如不审视自己的监管行为和过程,当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就要承担严肃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民航运输安全责任重大。如果安全监管不作为,安全监管程序不规范,安全隐患的整改和跟踪缺失,记录不完整;或未能及时通报不安全信息或没有按时进行教育培训,一旦发生航空事故,事发单位及所在区域的安全监管部门和领导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对安全生产负责任的制度。其内涵一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的一项基本制度(明确职责、定位,权责对等,制度建设也是企业一项基本建设);二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到位的一种运行机制(体现了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落实到每一个人);三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是系统工程,是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联动的体系)。

  领导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指其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出现了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要负的责任,就是次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