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被告案件被驳回

因特价机票不退不换不签转,南航被顾客刘女士告上法庭。昨天(9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今年3月14日,刘女士在南航网站订购了北京至南宁的“快乐飞”往返机票,支付完机票钱,她发现返程机票订错了日期,于是致电南航客服要求签转。对方告诉她,这是南航推出的三折特价机票,按照公司规定不退、不换、不签转,最后只退还了她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

  回京后,刘女士将南航告上法庭,索赔扣除了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的机票款630元。法庭上,南航代理律师称,在刘女士订票时,公司网站通过特殊的醒目提示,已告知她该特价机票的使用条件为不得变更、退票、签转。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设置的“快乐飞”机票不得退、改、签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三次出现在刘女士的购票程序中,已经足够引起注意。此外,特价票是南航的促销活动,南航规定它的使用条件,并非不合理不公平。

  因此,朝阳法院认定因刘女士自身疏忽造成订错机票,应自行承担后果,遂驳回了她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