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克服机场管理机构公益性定位的体制性障碍

  科学定位是机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即机场内部管理体制)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国务院6号文件指明了机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现实体制和制度设计,都与文件规定有较大不同。机场管理机构要完成由经营型向管理型的顺利转变,实现公益性定位,最大的阻力来自于体制上和管理模式上的障碍。其中最主要的是机场管理模式调整的行政约束力弱化、机场属地化和企业化经营这三个因素。因此,要顺利实现机场的职能转变,关键要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经营性业务之间责任明确、结构清晰的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推动机场全面持久发展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

  (一)强化机场管理模式调整的行政约束力。根据《条例》,机场与管理机构的关系,是生产运营单位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机构上同属一个法人实体。当前来看,小机场经营性业务盈利非常困难,如果独立经营,由于资源分散将会导致更大亏损。同样,对于效益好的机场,经营性业务是利润的重要来源,自行管理不仅能够为企业内部提供较大的服务便利,更能防止肥水外流。因此,无论是大机场还是小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同时承担了管理机场安全运营和经营性业务的双重职责。在尚未明确公益性定位的情况下,作为企业,机场管理机构肯定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不同规模和经营条件的机场,难以要求其管理模式的统一。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借助行政外力,强行将机场功能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否则,机场管理机构要实现从经营型向管理型的自主转变,按照社会公益性定位开展业务,存在很大困难。

  (二)统一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尽力克服机场属地化对深化机场管理体制改革造成的困难。2003年机场属地化改革至今,机场管理体制和模式又发生很大变化,机场的产权归属也存在很大差异,包括省属、市属、跨地域机场集团和由航空公司直接或间接管理等。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为机场发展注入活力,但同时也对实施行业统一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为照顾机场产权和管理模式的多样性,《条例》相关条款存在较大的灵活性,尤其就机场管理体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和机场所有者,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解读。机场集团、股份公司、地方政府和航空公司等,对所属机场的功能要求、利益取向、未来发展,理解肯定不同,设计的管理体制势必千差万别,要实现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定位和发展目标将存在很大困难。在此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应着力将所有民航机场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不断完善行业制度和规范,统一管理体系,将属地化改革对行业管理产生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同时,要充分考虑上市机场和合资机场在产权结构、市场地位上的特殊性和管理现状,在制度措施上有所区别。

  (三)积极应对经济利益对机场管理机构公益性定位形成的挑战。尽管机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对机场管理机构来讲经济利益是最现实的。东部机场或西部规模较大的机场,通过企业化经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并以经营性业务利润,充分弥补飞行区运营的亏损。通过改制上市或联合重组,部分机场从资本市场筹集到必要的建设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从地方政府来讲,机场管理机构的企业化,并不影响机场作为当地发展标志和对外形象窗口的积极社会效应,以及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同时,地方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压力和安全管理责任也大大减轻。全面系统地进行体制改革,不可避免地将触及现有的利益格局,并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作为始终重视安全管理的民航行业来讲,这一点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和予以充分考虑的。因此,推进机场管理机构由经营型向管理型转变,强调公益性,就必须要放弃相应的经济利益,对改革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以及有关各方的利益减少,做出必要的财政补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