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使用最低标准及其分类

机场使用最低标准是飞机起飞或着陆所受到的限制条件,是所允许的最低天气标准,也是确定飞机在某一特定气象条件下是否适航的标准。机场使用最低标准中除规定云高和跑道视程外,还增加最低下降高度或决断高度。只有在驾驶员能看到进近灯、跑道入口或其他可以识别的跑道入口标志并且飞机已处在可以下降作正常着陆时,才允许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否则应在最低下降高度上规定的复飞点开始复飞。决断高度是在使用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中决定飞机继续下降或立即复飞的高度。特是根据障碍物的高度,复飞时飞机的高度损失和安全因素确定的。

  机场最低使用标准分为着陆最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和备降最低标准。

1)机场着陆最低标准:使用HUD而获得特殊批准的I类运行,运营商可在450米跑道视程(RVR)和45米决断高度(DH)情况下完成I类进近,相比之下 ,标准I类进近最低标准为跑道视程为550米,决断高度为60米。装载了已获得适航许可的平视显示系统(HUD)的飞机,包括罗克韦尔柯林斯平视指引系统(HGSTM)在内,被中国民航局批准可以在中国的7个安装有仪表着陆系统(ILS)的机场实施低于标准I类最低着陆标准的降落。

2)机场起飞最低标准:飞机在起飞离场过程中,飞机离地高度低,安全余度降低,操纵相对复杂等都是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而机场起飞最低标准,不仅关系到飞机起飞离场安全与否,各航空公司和民用机场自身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实现,还关系到整个民航事业的发展,严重时甚至影响到我国民航在世界的声誉。

3)机场备降最低标准:(a)对于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b)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120 (400 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 (1 英里);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 (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60 (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机场使用最低标准是对飞机起飞、着陆等飞行最关键的时刻所规定的最低安全保障。对于如何执行最低标准各国都有法律性的规定,国际民航组织也颁布了统一的规范,它为设计仪表进近程序制定最低标准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