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 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 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运输。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乘机。管制刀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二)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四)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五)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 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