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发生变化,2012年1月1日起销售的客票将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主要涉及变更、退票、签转等方面。
飞机离站后旅客自愿变更客票至少收费5%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头等舱中的F、A、P舱位、公务舱中的C、D舱位、高端经济舱W舱位、经济舱中的Y、T、K、H舱位的客票及按F、A、C、W、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由免费调整为各舱位公布运价5%收取。按F、A、C、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对应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
经济舱中M、G、S、L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变更费;经济舱中的Q、E、V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20%的变更费。
航班离站自愿退票至少收费10%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F、A、C舱客票及按F、A、C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退票,由免费调整为各舱位公布运价10%收取。按F、A、C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客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退票,免收退票费。
P、D、W、Y、T、K、H舱客票及按W、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退票,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退票费。按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费。
经济舱M、G、S、L舱客票退票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20%的退票费。经济舱Q、E、V舱客票退票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0%的退票费。
经济舱Y舱位可签转但需补差价
F、A、C、W、Y舱客票(不足公布运价的须补收差价)允许自愿签转,P、D、Z、T、K、H、M、G、S、L、Q、E、V、X、N、R、B、O舱客票不允许自愿签转。自愿签转与外航同等舱位价格不一致时,按多退少补办理。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按自愿退票处理。
据悉,新规定适用于由南航实际承运及挂南航代号由其他航空公司承运(即南航代码共享)的、使用南航国际、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南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他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南航国内航线运输,“南航行-中国通票”除外。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