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且飞行过程中不能用充电宝。
一、额定能量超过160Wh“充电宝”禁被携带乘机
为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近日专门发布公告,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乘机(如电池容量为30000毫安,电压为5伏,其额定能量为150wh),不超过100wh的充电宝最多可携带两个,且严禁托运。
二、如何计算充电宝额定能量?
如果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那可以用以下的公式进行简单的换算:
1.如果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那么额定能量Wh=(电压)Vx(标称容量)Ah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标称容量(Ah),再乘以标称电压,计算出额定能量。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5V,标称容量为21000mAh,其额定能量为:21000mAh÷1000=21Ah5V×21Ah=105Wh
三、“三无”充电宝不能登机
为了安全起见,旅客应购买正规厂家、正规品牌的充电宝,并在出行前仔细核对自己所携带的充电宝是否符合规定;过安检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将充电宝等物品单独取出过机检查。此外,不得在飞机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锂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确保其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阿勒泰(喀纳斯)机场安全检查站温馨提醒广大旅客:为了能确保旅客的行程更加顺畅,请在出行前自行处理超标充电宝,切勿因此而耽误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