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缓解、消除消费者维权之困,提升消费品质和体验,根本措施还是要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破除垄断,引入竞争,让金融、电信、能源等巨无霸企业在竞争压力之下主动提高服务品质,简化处理流程,千方百计留住客户,而不是想方设法的设计霸王条款、钻法律空子。”常瑞锋说。
“从法律角度讲,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消费者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证据,了解司法管辖、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常瑞锋说。
目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健全,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尤其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承袭了原来的集体诉讼制度,包括“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等,另一方面,此次修订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常瑞锋律师认为,消费者不仅应该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和基本法律概念,更应该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一方面,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谁主张、谁举证”,从一定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以上述“降舱事件”为例,如果俞敏洪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款,首先需要出示降舱证明等证据,而不能笼统的说“找了国航无数次”;另一方面,合理利用法律程序,也可以更加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签合同时可以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发生侵权诉讼时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特定类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