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系统性治理需要理清航空公司与机场间的关系问题

一、航空公司与机场间的关系问题

  航班延误时的核心矛盾,并非在于航班延误本身,而是延误后的服务问题。从目前的行业服务实践来看,航班延误时的服务不到位,更多的是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关系不清造成的。要理清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关键是要明晰机场这一概念的内涵:(1)是航空运输服务的节点与场所(或区域);(2)是前一内涵的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3)是地面服务的代理方。

  对于第一种内涵(场所或区域),在200971日正式实施的《机场管理条例》中,为其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提供了法律认可与保障。航空公司是否可以拥有机场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或许可以重新讨论,尤其是对于那些市场明显欠发展的支线机场,如果能够由地方政府或是某级拥有机场所有权的政府部门,通过托管或其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交由航空公司运营,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市场保护,或许可能成为解决机场发展问题与提升运营质量的两全其美的手段,在发生类似航班延误等服务问题时,也就不可能产生所谓的责任推诿的现象了。

  对于第二种内涵,机场管理机构,则是目前机场管理模式变革争论的焦点。在一些市场发展较好、运营压力较小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理应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航空运输服务环境。因此,这种内涵的机场管理当局,应该退出直接经营的相关业务,尤其是航空运输地面代理业务,加强安全与服务质量监管职能,大力推进专营权或特许经营权等转让手段,从而有效消减类似航班延误等服务矛盾中的航空公司与机场服务代理之间的争议与责任推诿现象的发生频率,有效落实国际民航组织所倡导的最佳商业法则与服务水平协议。

  至于第三种内涵,机场服务代理方,由于其传统的拥有机场所有权或缺乏监管的经营权而带来的自然垄断特征,使得其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市场化委托代理机制名存实亡。因此,这种内涵必须建立在第二种内涵健全的基础上,建立在具有严格经营权转让与安全质量监管的基础上。

 二、机场治安管理机制改革的问题

  航班延误,尤其是大面积航班延误时,候机楼,乃至整个机场区域的治安管理压力明显加大,而且也有可能由此引起航空运输服务的不安全事件。从目前的机场治安管理机制看,机场区域的治安管理责任大都归于机场公安局。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候机楼内的治安管理却有可能出现责任的真空,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服务现场治安管理的困难,尤其是类似航班延误等非正常服务中出现部分旅客冲击隔离区、飞行区、侵占航空器,或是打砸公共服务设施、甚至是员工的问题时,机场治安管理被指责为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或是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就这一点而言,机场治安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这其中,关键的是两个问题:一是机场公安管理的归属问题,即其究竟是属于行业管理,还是专业管理;二是机场治安管理的法律保障问题,应该积极推动地方立法,从机场运营管理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机场区域治安管理的责任与范围,从而保证现场治安管理的及时性与震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