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旅客航空承运规定与乘机服务

孕妇旅客航空承运规定

  1) 怀孕不足8个月(32)的健康孕妇,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者外,可正常乘机。注:接受怀孕8个月或8个月以下的孕妇定座,售票员须查看预产期证明。 

  2) 若怀孕超过8个月(32)但不足9个月(36)的健康孕妇需要乘机,应办理乘机医疗许可,在乘机前72小时内提供省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的《诊断证明书》,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注:旅客应提供《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办理值机手续。一份由售票处留存并以传真形式及时通报给客舱与地面服务部商务调度。医疗许可应在乘机前7天内签发有效。超过8个月的孕妇定座需填写《特殊旅客运输申请表》、《特殊旅客运输记录单》,应由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3) 下列情况,本公司一般不予承运: A. 怀孕35周(含)以上者; B. 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C.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D. 产后不足7天者。 注:个别航空公司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是有身孕的旅客,请乘机前务必询问清楚相关规定,以免误机。

 孕妇旅客乘机服务

在定座上予以优先安排,座位一般安排在较宽敞和便于乘务员照顾的地方。在办理乘机手续时,航空公司将检查孕妇的运输条件符合孕妇航空承运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可拒绝接受运输。